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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中心病假、事假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2014-05-19 10:27  

(一)请假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向本单位(处室、系、校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学院统一规格的《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教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2),按请假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并将请假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二)审批

1、各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各单位副职及职工请事假3天、病假5天以内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天、病假5天以上15日以内的由院级主管院领导批准。

2、教职工请假15天以上的需经院长审批。

3、任课教师(包括兼课教师)因请假涉及到调课者,应先经系教学秘书或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4、各单位必须完善请假手续并及时将请假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备案,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假期期满须及时到人事处销假。

(四)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期请事假累计7天者,扣发当期岗位津贴活的部分的10%。

(2)学期请事假在8-15天时,扣发当期岗位津贴活的部分的30%,超过15天停发岗位津贴。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和当年年终福利。

2、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事假请假权限,办理病假手续,病假期间工资及其津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学期请病假累计7天者,扣发当期岗位津贴活的部分的5%。

(2)学期请病假在8-15天时,扣发当期岗位津贴活的部分的20%,超过15天停发本学期岗位津贴活的部分。

(3)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工资。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5%。工作人员连续病假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福利不再发给。

(4)教职工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6个月以上,病愈后恢复工作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上岗工作。恢复工作3个月内旧病复发停止工作的,其病假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

3、婚假、产假

国家规定法定婚假期限为3天。《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初婚的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即女方年满23周岁,男方年满25周岁),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累计为21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国家规定再婚婚假的法定假期3天。如果男方是再婚,女方是初婚又达到了晚婚年龄,则女方可以休21天,而男方只能休3天,反之亦然。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4、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至五天的丧假。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婚假、产假和丧假也应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附件【请假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销假审批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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